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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滨海镇西北街村村民王某某,在参与村委会耕地和鱼池公开对外发包投标时,错将投标额"54410元"写成了"544100元"。 最终中标的王某某发现书写错误后向村委会提出弃标。
当地的西北街村委会认为,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招标须知》第三条"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20%进行罚款"的规定,王某某应当按投标额544100的20%支付违约金,应付108200元。
王某某则认为,他是错将投标额"54410元"写成了"544100元",本人并不是真正想要以544100元投标。如果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招标须知》规定扣除违约金,自己会遭受重大损失,双方因弃标违约金数额发生纠纷。
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某某弃标违约金按照投标押金的20%支付,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10880元。该地块按照规定择日另行招标。
简而言之,上述案例是一个“小手一抖报价多写了个0,中标了,却又弃标了,最后罚款了”的反转大戏!确实,这个案例乍一看非常不可思议,价格高这么多怎么会中标?高价中标为何会弃标?此情景下投标人弃标为何还要罚他款?
别激动,仔细看看这是村委会耕地和鱼池公开对外发包的项目,可以理解为投标人自个儿花钱去承包耕地和鱼池,而不是村委会花钱向投标人采购,也就是类似于拍卖、竞价的项目。到这,一切是不是就都迎刃而解了。
一字万金,多写一个0付出的代价还真不小!但看完此事件,网友提出了些问题。
投标报价多写了个0不可以澄清吗?
通常,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出现总报价多了个0,与分项报价对不上的情况,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此问题后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但此案例中,投标人的报价仅多了个0,并不存在与其他报价矛盾的地方,且价高对招标人更有利,并未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同时,报价也属于实质性内容,即使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20%进行罚款”合理吗?
中标者弃标明显是违法行为,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正常情况下,投标人弃标后,以不退还其保证金作为处罚,而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20%就行罚款”不合理。
不过小编认为,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就意味着中标人弃标,应该按照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招标人前期预估此损失,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为投标额的20%也并不是不可。不过小编认为,投标人的投标额是不确定的,按照投标额的20%进行罚款的要求有些欠妥,若投标人报低价后弃标,此罚款可能兜不住招标人的损失,后续还将引来一些纠纷。
详情查看: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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