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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获取:http://jingqin.100xuexi.com/Ebook/146343.html
本书是魏振瀛《民法》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本书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由高分考生根据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对部分真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部分考研真题含有视频讲解,由圣才名师对真题从难易程度、考查知识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及详解。严格按照魏振瀛《民法》(第6版)的章目编排,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习题并进行解析,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
第三部分为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仿真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难度和风格,精心编写了2套模拟试题,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笔记点击:http://jingqin.100xuexi.com/Ebook/146236.html
题库试看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11民法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三、论述(共30分)
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
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
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
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11民法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的冲突为目的,但是两者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
(1)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的关系;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固定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土地使用上产生的义务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源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之诉不同。相邻关系遭受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5)提供便利的要求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6)存在条件方面不同。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设立地役权。
(7)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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