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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经济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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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是史际春《经济法学》教材的学习辅导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经济法学相关资料对史际春《经济法学》(第2版)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开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提供了部分真题的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1.经济与法的一般关系

经济,是指人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及关系的总和。

(1)由横断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而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

(3)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因其作用的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和传统、人们的观念及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的不同,而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或经济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表明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

2.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历史和逻辑

交易与所有权或财产权相伴而生,其实现和秩序也需由国家来维持,否则所有权或财产权就会落空,难以为继。在交易和市场管理方面,微观上表现为对参与交易者或其行为施加直接的外在控制,以及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政权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历史由来已久,由国家控制、管理的“官工”、“官商”甚至“官农”,在中国古代就颇为发达,并有细密的成文规定,以严刑峻法作为保障。夏、商、西周时,“工商食官”;

税收是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总是和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在此意义上,可谓有税就有“法”。

企业制度是法对经济的调整中较晚出现的。投资冒险的逻辑,是尽可能稳定地获利,聚集、扩张资本和规避风险是其客观内在要求。按此逻辑便形成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公司这三类典型的资本企业及相应的历史发展线索。

国有企业和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背景、逻辑不同:

(1)前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国家来建设、经营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或主动介入、参与、调控经济;

(2)后者的动因是劳动反抗资本,劳动者和小生产者互助合作,增进自身福利。当代社会化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发展,是国有及合作或集体企业与资本企业发生融合。

①国有财产、国有主体投资经营普遍采取公司形式;

②如美国的职工股权制企业、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等,则是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与公司制的结合。

总之,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复杂体系,经济法则是整个体系、制度中一个小的体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框架和体系

(1)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①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于: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尤其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宪法作了4次重大修改。宪法还可作为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或违宪监督的依据。

②行政法对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界定,确立实现行政目标的内外部程序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救济。尤其是通过合理设置经济管理机关及其权限和责任,以免其相互争权、推诿、滥用权力或失职却无人负责,而将损害后果推给无辜的当事人或社会。建立、健全行政法治,可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确立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基础。

③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比较特殊,各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都可能由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97年作了全面修订,并于其后进行多次修订,强化了刑法对经济关系的直接调整。

④程序和诉讼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护和实现实体权益,而且还促成或创生一些新型的权益。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的作用,远大于个别法官和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鉴于其公私交融及由此派生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相结合的特征,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往往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如反倾销及其司法审查,使程序及诉讼法获得了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

(2)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

①在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构成了调整基础性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制度——民事主体及其人格、作为交易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各种基本交易规范等,在对当事人自治、自发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也为经济法等发挥作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国有及其主导的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②知识产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往往与法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调整交织在一起,如技术转让、作价出资等,而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本身,也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③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相关自然要素如土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等的立法和司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

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4.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不同模式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1年的一个研究报告《转换到市场经济》中对市场经济模式或体制的分类,世界上占据主流或较为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主要有: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导向型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1)美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①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上开了先河,也最为发达,构成了该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被称为“经济大宪章”。

②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美国宪法及其所确立的联邦、州、地方的三级政府体制,不仅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形成了相互竞争的经济法律调整体系,保证了美国的经济法治保持在高水平并充满活力。

(2)德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德国的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宏观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也反对计划统制。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信奉市场自由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3)日本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日本的模式固然以行政为导向,其特色则为“法人资本主义”或“社团市场经济”,公司和其他企业团体、行业协会、政府等构成经济的推动力量和决定因素,既重视发挥市场机制,更依赖各种法人、团体的调节功能,强调“官民合作”,以至于人们在这个意义上将日本称为Japan Company。

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采取政府指导、政府与企业界协商的方式加以落实,其制定也广泛吸收企业界的意见。

①企业本身并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在信息、人员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使产业政策得以顺利推行;

②私有制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政策、计划或政府采取的手段不符合企业利益的,企业往往不予接受、遵守,不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

综上所述,就经济法而言,发达国家都倾向于将经济的法律调整建立在竞争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而我国无论是当前的改革,还是长远以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都有赖于政府的主导和组织协调。

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

1.经济法学概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1)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的关系

没有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和普遍发展,经济法学也成为不必要和不可能。经济法学与各种经济法现象之间的关系是具体而又复杂的,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国别差异和阶段性差异。

(2)经济法(学)的特征

①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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