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小猪外链里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小猪外链网资源分享仅为个人学习、交流之用,同时向原著作者表达敬意。
3、小猪外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小猪外链网信息均来源于用户自行发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可以按照《小猪外链网文章侵权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同时向原著作者表达敬意。
4、内容由网友自主上传,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邮箱616859395@qq.com进行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可以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地役权,约定地役权的要签订合同,那么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有什么情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从需役地角度看,毋宁说是地役权从属性的另一延伸。因为地役权既然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自系从属于全部而非特定的某部分。
(二)我国不存在土地共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仅发生于需役地、供役地的使用权为共有的场合。此言非虚。不过应看到,由于《物权法》上的供役地和需役地均可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等共有的现象并不鲜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在这些场合也发挥着作用。
(三)以共有的不动产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即使是共有人中的一人设立的,各共有人也就全部共有的不动产承受地役权的负担,而非按其应有部分负担一部分。其道理在于,地役权是对供役地具体性的直接利用,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物”上,而应有部分系所有权享有的一定比例,是抽象的,故地役权只能设立于供役地的整体上,不会设立于应有部分。
(四)《物权法》关于“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的规定 (第166条),承认了地役权在享有上的不可分性。为使该条规定的适用更加合理,不妨将所谓“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解释为含有“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就该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北京律师http://china.findlaw.cn/beijing 更多知识欢迎来咨询。
网站公告
近期本站被人为恶意注册及发布垃圾帖,每一个发帖都会经过审核,一经发现违法或垃圾帖的用户,帖子将被删除或封号,请大家共同维护互联网环境,共创美好互联网未来。
详细的发帖规则请阅读:
《小猪外链网发帖规则》
《小猪外链网最新金币规则》
注:本站严禁发布灰色违禁违法内容,如发现立刻永久封号,如开通会员的概不退款。
免责申明:本网站内容由平台入驻会员撰写,除创始人账号外,其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小猪外链网立场。如果内容涉及侵犯其他公司、团体的利益、请联系小猪SEO外链网客服举证删除
您的IP:10.1.77.16,2025-07-18 22:25:48,Processed in 0.3281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