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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民陈女士称,自己2021年3月入职某公司,试用期3个月,7月发现自己怀孕后,公司一直催促其离职。陈女士上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胜诉。12月初,怀孕7个半月的陈女士回到岗位发现,公司安排她在工地上班。”
看完这则新闻有没有觉得信息量很大?小编来给大家划几个重点:
1.3月入职,试用期3个月,7月发现怀孕,即转正后公司才知晓其怀孕事宜。但12月初已经怀孕7个半月,最初的怀孕时间应该在4月左右。
2.公司得知陈女士怀孕,催促其自行离职。这个行为违反《劳动法》,公司理亏。
3.陈女士上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胜诉,结果发现工作地点在工地。公司的做法其实也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至于陈女士是否会继续上诉,如今尚未可知。
有人说——
“这个孕妇不诚实,刚入职就怀孕还不告诉公司,明显就是想蹭工资和社保,让其他女性的就业环境更糟糕了!”
也有人说——
“这个公司真没人性,知道怀孕就让人家离职,一点也没有担当。作为一个企业,这点用人成本总要付出的,不然开什么公司。”
更有人说——
“心疼孕妇同事,本以为多招个人进来可以分担工作了,结果没想到来了尊要照顾的‘大佛’。”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是公司无情无义,还是这位孕妇做法也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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